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32號
TYDV,109,補,832,202009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林冠穎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
諾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