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09年度,24號
TYDV,109,他,24,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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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24號
原   告 張玉錦 
      陳龍珠 
      溫德郎 

      黃宇堂 
      張佑銓 
      邱盛豪 
      陳旼韡 
      楊毓真 
      陳家麒 
被   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
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準此, 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 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 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 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 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109 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等訴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2 分之1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 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 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後,已先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1048號裁定核定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12,090元(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 判費」欄所示),尚餘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合計5,380 元,應 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被告並應給 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原告先暫繳納如附表「原告已先 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亦應類推適用及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之第一審│依勞資爭議處理│原告已先繳之第│
│ │新臺幣 │裁判費 │法第57條規定得│一審裁判費 │
│ │ │ │暫免繳之金額 │ │
├───┼─────────┼──────┼───────┼───────┤
張玉錦│資遣費344,073元 │6,280元 │1,270元 │5,010元 │
│ │工資235,000元 │ │ │ │
│ │共579,073元 │ │ │ │
├───┼─────────┼──────┼───────┼───────┤
陳龍珠│資遣費98,839元 │2,100元 │500元 │1,600元 │
│ │工資93,217元 │ │ │ │
│ │共192,056元 │ │ │ │
├───┼─────────┼──────┼───────┼───────┤
溫德郎│資遣費41,575元 │1,770元 │610元 │1,160元 │




│ │工資119,696元 │ │ │ │
│ │共161,271元 │ │ │ │
├───┼─────────┼──────┼───────┼───────┤
黃宇堂│資遣費27,083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 │工資64,837元 │ │ │ │
│ │共91,920元 │ │ │ │
├───┼─────────┼──────┼───────┼───────┤
張佑銓│資遣費54,199元 │1,660元 │500元 │1,160元 │
│ │工資97,903元 │ │ │ │
│ │共152,102元 │ │ │ │
├───┼─────────┼──────┼───────┼───────┤
邱盛豪│資遣費42,409元 │1,330元 │500元 │830元 │
│ │工資82,847元 │ │ │ │
│ │共125,256元 │ │ │ │
├───┼─────────┼──────┼───────┼───────┤
陳旼韡│資遣費6,089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 │工資38,992元 │ │ │ │
│ │共45,081元 │ │ │ │
├───┼─────────┼──────┼───────┼───────┤
楊毓真│資遣費47,398元 │1,330元 │500元 │830元 │
│ │工資82,307元 │ │ │ │
│ │共129,705元 │ │ │ │
├───┼─────────┼──────┼───────┼───────┤
陳家麒│資遣費5,683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 │工資39,066元 │ │ │ │
│ │共44,749元 │ │ │ │
├───┴─────────┼──────┼───────┼───────┤
│合 計 │17,470元 │5,380元 │12,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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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