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6,6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
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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