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21號
PCDV,108,勞訴,221,202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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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原   告 余全豐 
      黃世騏 
      蔡志明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李天仁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陳麗玲律師
      連家麟律師
      尹景宣律師
      楊明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世麒」記載,應更正為「黃世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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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