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21號
PCDV,108,勞訴,221,20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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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全豐 
      黃世騏 
      蔡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
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余全豐新台幣(下同)貳仟零捌拾捌萬捌仟壹佰零
玖元、黃世騏捌仟零捌拾捌萬捌仟零壹拾元、蔡志明捌佰零捌萬
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均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應開立服務證明及非
自願離職證明予上訴人,則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之
計算方式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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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