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9年度,17號
CHDM,109,金簡,17,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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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鎧澤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鎧澤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之1 第4 項但 書所定之情形(是否涉犯洗錢之犯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 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未盡相符),爰依同法 第452 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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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