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九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坤榮
債 務 人 謝沛璇
陳銀城
一、債務人謝沛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一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沛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陳銀城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