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42號
PTDV,109,司促,11942,202009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九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坤榮 


債 務 人 謝沛璇 

      陳銀城 

一、債務人謝沛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一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沛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陳銀城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