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39號
SLDV,109,司聲,43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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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瘋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良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代 理 人 連思成律師
代 理 人 張義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 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 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法第1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平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以 鈞院106 年度存字第852 號提存事件辦理清償提存在案,經 臺灣高等法院08年度重上字第292 號民事判決認定提存錯誤 ,為此依提存法第17條第1 項第1 款代位平和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民事 執行處函等文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代位返還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852 號提存 物,係為清償提存,聲請人如認本件有提存法第17條所定之 情形,應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非向本院聲請 裁定返還,提存法第17條非法院得受理之擔保提存物返還事 件,從而,本件聲請代位返還提存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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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瘋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