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9號
SLDM,109,訴,29,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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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鴻祥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郭芸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4日109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 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鴻祥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14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而 於109 年8 月4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 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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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