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廖文穗
債 務 人 吳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文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1,223,113元
,及自民國10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62%計算
之利息,與自109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如對債務人廖文穗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德榮負給付責任。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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