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消小字,109年度,27號
TCEV,109,中消小,27,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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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原   告 袁振亞 
被   告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寬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心引 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陳寬聰之住所均在臺北市信 義區;復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告地心引 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最後核准變更 日期為民國109年09月09日);依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被告 陳寬聰之戶籍址在臺北市大安區,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 查,原告起訴未能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 院等約定之文書證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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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