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9號
KMDM,109,聲,7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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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因受刑人於109 年9 月21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 別以107 年度城簡字第113 號、107 年度訴字第27號、107 年度易字第37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年6 月、5 月確 定,再經本院於108 年5 月14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9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受刑人自108 年4 月15日入監 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8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7 月 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10頁、第26至28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 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28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 署109 年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2851 號函文及附件 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9 至10頁),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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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