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412號
原 告 林政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弘軍即孫世雄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稅
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孫世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買賣合同影本及代孫世雄繳納汽燃費、牌照稅合計28,523元
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