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稅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9年度,412號
CCEV,109,潮小,412,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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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412號
原   告 林政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弘軍即孫世雄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稅
  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孫世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買賣合同影本及代孫世雄繳納汽燃費、牌照稅合計28,523元
  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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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