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通訊行即馮雅倫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6 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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