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493號
PCEV,109,板小,1493,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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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通訊行即馮雅倫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6 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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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