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399號
CLEV,108,壢簡,1399,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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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李芳榆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律師
被   告 姍霓服飾即周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
19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又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76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請兩造於二週內,就本件係屬合夥或隱名合夥之法
律關係,及本件原告出資額之返還是否需經清算或結算程序,暨
原告就被告之109 年8 月18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內容,具
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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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