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300號
TLEV,108,六簡,300,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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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300號
原   告 沈聖可 

訴訟代理人 顏旭男 
被   告 沈正雄 
訴訟代理人 沈鴻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以散布於眾之意圖,於民國(下同) 107 年11月28日本院公開審理107 年度簡上字68號損害賠償 事件時,出言指摘原告時常主動挑起爭端,會先以言語辱罵 沈進興並辱罵「你娘、幹你娘、你娘你娘你娘」等語;嗣於 108 年1 月8 日本院公開審理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損害賠 償事件時,出言抹黑原告「她罵我爸爸…她跟我爸爸打架」 、「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語,致原告備感難堪。被 告上開所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亦屬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侵害原告之人性尊嚴與人格尊 嚴,並使原告之名譽法益和社會評價遭受侵害及貶損,該當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和後段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則原 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95 條等規定,請求 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是 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請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法院審理中公開對承審法官陳述與訟爭 事項有關之內容,俾利法院獲致心證,以促進訴訟進行,並 無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另從他案判 決意旨可見原告時常與訴外人沈進興吵架,並有肢體衝突等 情,且訴外人沈進興長年洗腎,健康狀況不佳,原告仍對其 提出多起訴訟,致訴外人沈進興受其精神霸凌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出言指摘原告時常主動挑起爭 端,會先以言語辱罵沈進興並辱罵「你娘、幹你娘、你娘你 娘你娘」等語,並出言抹黑原告「她罵我爸爸…她跟我爸爸 打架」、「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各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復於108 年12月16日審理時 當庭勘驗無訛,並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如附表所示),亦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反面),自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然原告復主張被告所言內容係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應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失20萬元等語,則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 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是否侵害他人之名譽 權,應依社會一般通念,審視行為人所述之內容於客觀上是 否已達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之程度,而非以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為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 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 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按意圖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前 段、第3 項亦有明定。而刑法就妨害名譽之所以設處罰及不 罰等規定,考其意旨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個人 名譽、隱私等基本權利之衝突,屬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 ,是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雖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與刑法 誹謗罪之成立要件有所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亦不 應有所差異,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 秩序之整體性。準此,行為人之言論或傳遞資訊等行為,倘 損及他人名譽並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縱為真



實,不得為刑事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基於相同法理,亦不得 作為民事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免責事由甚明。從而,本院爰 就被告所為上開言論,茲分別審酌如下:
1、被告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審理時所為言論部分:⑴、查被告於108 年1 月8 日本院審理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損 害賠償事件時,出言指摘原告「她罵我爸爸…她跟我爸爸打 架」、「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情,業已認定如前述 ,對此,被告雖辯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肯 認原告與兩造父親沈進興間曾發生口角爭執及肢體衝突等事 實,然而,被告應當知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案件之案 由,係本件原告前於兩造家族所經營之雲林縣私立大華老人 長期照顧中心任職,復因本件被告及訴外人沈進興、丙○○ 簽署並張貼將本件原告免職之公告,而本件原告認其免職公 告內容有損害其名譽而涉訟,核與被告上開指摘原告「她罵 我爸爸…她跟我爸爸打架」、「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 等語無涉,惟本件被告仍在一般人於不違反法庭規則,得自 由進出之情形下,在本院法庭為上開言詞,其意旨係在指摘 原告,而原告為沈進興之女兒,被告所為上開言論顯然會使 原告在社會上被評價為不孝女,並向外宣揚,顯有使公眾知 悉之意圖甚明,且核屬其對於原告之私德領域所為之評價, 尚與公共利益無關,足認被告確係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 見共聞之情狀下,仍執意以上開言論貶損原告名譽,且其言 論實足以影響在法庭上時聽聞之人士對於原告之觀感,並對 原告之外在名譽產生負面評價,已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甚明 。
⑵、被告辯稱原告曾對其提出誹謗等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326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惟查 ,刑事案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舉證程度均與民事事件不同, 且檢察官就刑事犯罪是否達起訴門檻之認定,並不拘束本院 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之判斷,更無拘束本院認定之效力,則上 開不起訴處分尚無法有利被告之認定。
2、被告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68號審理時所為言論部分: 查被告於107 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107 年度簡上字第68號損 害賠償事件時,固有出言指摘原告時常主動挑起爭端,會先 以言語辱罵沈進興並辱罵「你娘、幹你娘、你娘你娘你娘」 等語,然而,參諸該案之案由,係本件原告與沈進興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涉訟,而該案之基礎事實,係本件原告於該案 主張沈進興長期在公開場所對其實施暴力行為,並常以侮辱 性言語侮辱本件原告,而本件原告當時認沈進興上開行為乃 不法侵害其名譽,故以沈進興為該案被告,起訴請求賠償精



神慰撫金,沈進興亦認原告對其充滿言語挑釁、羞辱,而聲 請傳喚證人即被告,被告以證人身分就原告與沈進興間之日 常相處情況、口角爭執內容為具體陳述,應屬該案必要之訴 訟攻防方法,核屬合法訴訟權利行使,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 譽權之故意或過失。是原告此節主張,要無足採。㈡、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於108 年1 月8 日本院公開審 理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損害賠償事件時,出言指摘原告「 她罵我爸爸…她跟我爸爸打架」、「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 ?」等語,於社會通念上,有貶抑原告之名譽,客觀上使原 告感到難堪,足使其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是原告主張其因被 告上開行為而致名譽權受損,精神上感到痛苦,自堪採信。 本院爰審酌兩造有親屬關係,而上開案件審理期日為公開審 理程序,參與之人員除本院承辦人員外,一般民眾亦得以旁 聽,對原告之名譽實有損害,又原告於108 年11月11日本院 審理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當時從商;被告則 於上開審理期日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當時為雲 林縣私立大華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負責人(見本院卷第37頁) ,並參酌兩造財產資力(見本院卷第18頁至22頁,因屬個人 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被告上開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20萬元之 慰撫金,尚嫌過高,應核減為8 萬元,始為允當,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 條亦 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 年10月6 日(見本院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 年10月



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聲請 傳喚兩造母親即訴外人陳勤到庭作證,惟本件事證已明,核 無傳喚證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供相當金額為擔保後,得免予假執行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㈠、勘驗檔案名稱:民事-107年度簡上字第68號-107/11/28-10 :10;與本件爭點有關之勘驗標的為檔案時間58:00至1 : 03:33;檔案內容對話均為國語,對話譯文如下:法 官:你剛才說兩造時常在大華吵架,上訴人乙○○會主動 挑起爭端嗎?
甲○○:也是會。
法 官:會先以言語辱罵被上訴人沈進興
甲○○:會。


法 官:你知不知道上訴人乙○○會不會挑沈進興洗腎日打電話 去挑釁沈進興
甲○○:基本上他們太常吵架了。
法 官:太常吵架?
甲○○:對,我不知道他們…我沒有確定…,他們常在吵架。法 官:上訴人這邊,顏先生你對證人證述有何意見嗎?丁○○:報告審判長,他如果說他有真的挑釁的話,跟整段就不 符合了,那我想請問證人,你是大概在什麼時候有聽到



乙○○主動辱罵或挑釁?大概什麼時候?地點在哪裡?甲○○:時間我忘了,可是有一次我記得在開會,丙○○、我、 爸爸要跟乙○○講事情,從頭到尾都是她在罵人,我就 說:「妳不要再罵他了,我們是在開會,妳可不可以不 要罵?而且一直罵三字經,很難聽,那我們會不要開了 ,請妳離開。」那個時候是在快要晚上的時候,一直在 辱罵,讓我會沒辦法開,這樣子。
法 官:還有嗎?你們還有什麼問題要問嗎?
丁○○:報告審判長,另外我的意思是說,因為證人基本上,我 們有對他提出民、刑事的訴訟,那意思是說他的證據證 明力有問題,另外他講得這些東西,…在Track6的時候 ,那時候沈進興有動手打,有辱罵、有動手打,乙○○ 有要求,等於說跟甲○○求救,說「阿你是死了喔?」 ,等於說我被打你都視而不見是怎樣?那我意思是說, 如果有的話,他那時也該出聲要來制止,可見根本就沒 有。另外我想講說被告沈進興長年來,三、四十年來, 對妻、對老婆、對他們的媽媽叫陳勤,就是會動手,他 們當小孩子的時候都不制止,沒有能力制止就算了…。法 官:我就說我不管你們家族的事情,我只針對這件案子裡頭 的內容去審理,對他的證述還有什麼意見?
丁○○:因為我的意思是說,他講的也沒有時間,然後,那我請 問你,那你說當初在場的還有什麼證人?
甲○○:他、還有我爸,三個這樣,因為我們要開裡面的會議。丁○○:呵呵呵,乙○○罵什麼三字經你可以告訴我嗎?甲○○:很難聽啊。
丁○○:什麼很難聽?你講吧。你如果做偽證我就告你…(聽不 清楚)。
甲○○:她會罵就是你娘、幹你娘、你娘你娘你娘,然後我跟她 說妳不要罵了好不好,她故意你娘你娘你娘。
乙○○:亂講、全部都在亂講。
甲○○:這是她的口頭禪。
法 官:好、好,那個…。
甲○○:讓我再講一下,剛剛,為什麼她叫,我不回應?因為他 們太常吵架了,常到我不想去理他們。
乙○○:是他都在我辦公室…都是你們讓他去辦公室讓他罵我, 你們從來就沒有制止過,就在那邊看我一直被罵、被打 ,都坐視不管,我只有來法院了阿。
㈡、勘驗檔案名稱:民事-107年度簡上字第86號-108/01/08-16 :00;與本件爭點有關之勘驗標的為檔案時間49:18至51: 30;檔案內容對話為國、台語,對話譯文如下:



法 官:沒啦,我現在先跟你說,我們是在講題外話,反正對面 第六法庭還沒開,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第一個,你們其 實要解決的是帳的問題,你們是覺得帳不要全部都由姊 姊這邊來管,所以你們希望帳能夠清楚,那帳如果要能 夠清楚,其實,我是不知道你們的中心規模到多大,是 不是可以說有另外兩個人一起去作帳,是不是就可以有 check 的作用,就可以查核了嘛。然後就不會說到底這 個帳是清不清楚,我覺得重點就在於你們覺得怕那個帳 是不清楚,但是又不知道那個帳是清楚還不清楚,如果 明確的說是不清楚,你們明確就會提起刑事訴訟,就會 有背信的什麼的東西出來,所以你們也不知道說到底是 正確還是不正確,所以你們有疑慮,有疑慮的話,應該 姊姊這邊如果答應的話,應該就是由兩個人以上來管帳 ,其實就沒有說一定要非要叫我們上訴人離開大華長期 中心的問題了。我覺得重點應該是在這裡吧?對不對? 你們希望帳能夠透明、能夠清楚,那所以衍生出來,你 們現在把她解聘了,那現在我們上訴人來提起妨害名譽 了,那事實上其實這是,更重要的應該是雇傭關係有沒 有確認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甲○○:重點是她…第一個,她不會…,跟她說,帳你要去解釋 給其他人知道,她不願意… 。
丁○○:報告審判長…。
甲○○:然後,請不要打擾我講話好嗎?而且過程中她罵我爸爸 ,她8 月10號離職是因為當天她跟我爸爸打架,她…。丁○○:你不要這樣抹黑我…。
丙○○:他說的是事實,沒有抹黑。
甲○○: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
法 官:是…是沈小姐打,還是朋友打的?有打嗎?乙○○:沒有啦。
丁○○:好啦好啦,沒關係啦,報告審判長,不好意思啦,剛剛 講的其實跟訴訟標的、跟本案審理都沒有關係…。法 官:都沒關係。
丁○○:報告審判長,但是這會影響到觀點,我本身法律學系畢 業,法律研究所畢業,不是他講的那樣子。(以下略)檔案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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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