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國簡字,108年度,9號
KSEV,108,雄國簡,9,20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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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國簡字第9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2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明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二、經查,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等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且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起訴狀僅分別引用ETto day 民國105 年10月10日之新聞報導內容、自由時報108 年 3 月21日之新聞報導內容、新頭殼108 年4 月20日之新聞報 導內容、三立新聞網107 年11月16日之新聞報導內容、108 年4 月29日之新聞報導內容、中國時報107 年7 月9 日之新 聞報導內容,復引用中國國民黨黨章、民主進步黨黨綱及黨 章,最後表示「本黨有鑑於此次中華民國的第15任總統擬參 選人人數眾多,亦顯示了我中華民國臺灣推行民主、憲政、 法治、人權、自由的優越性,然這些都是因為我們的國家中 華民國憲政直選總統制度的存在,才有今日成果,前人種樹 ,後人乘涼,因此飲水思源、承先啟後、繼往開來,延續國 家憲政基業,本黨為『中華民國臺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主張的治國理念就是本黨的黨名,但現在看到有些政黨 的理念,或政黨的領袖及此次有意參加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 選舉擬參選人,言論及行為顯然與我國憲法精神有背道而馳 之嫌,且此不法行為,可能已經在影響台灣民眾認知,並且 意圖顛覆中華民國,使我本黨及國中國非常憂心中共的『文 統後的武統』謀略之國家政局及安全,嚴重影響整理國家安 全及全民福祉,因此特此有必要經司法法律程序瞭解各參選



人對國家民主憲政秩序法治的維持,因此亦同時請公權力機 關依法表態如何維持憲法、法律、法治態度的公正執法立場 」、「本黨主張有鑑於此將有爭議性的總統擬參選人列為被 告,請被告對於本黨網搜之爭議資訊向法院提出說明,上述 資訊行為人有無違反國家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而意圖侵害國人 法定選舉時人民投票意向權益,當選後是否意圖顛覆中華民 國,施行一國兩制,或施行台獨更改國號等行為,為維護憲 政及國家利益,國中國籍本黨必須依法請法院正視此嚴重性 ,警示全民」、「國中國及本黨基於民主原則,就上開被告 屬公務員總統擬參選人者依民法第186 條規定辦理,非公務 員者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95 條等規定辦理,公務機關法人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政黨法人依政黨法及民法第28條規 定辦理」等語,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對於各個被 告所主張或對應之各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例如認為總統府 究有何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包括行為之具體人事物、侵害 原告何權利、原告受有何損害等)等,是原告對於請求之原 因事實未具體表明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經原告於108 年12月26日提 出書狀,惟觀之上開書狀內容,仍持續引用相關新聞報導, 並未表明各個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為何、究竟對原告造成何 損害結果暨其間之因果關係為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 院爰於109 年4 月28日再裁定命原告就此部分予以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或仍僅引用相關新聞報導而未具體陳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 資料,則本件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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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