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43號
KSDV,109,司促,18843,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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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潘琨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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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