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柯欐潔
呂雪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君
被 告 曾惠美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何翊萍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