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52號
TPHM,109,聲,2552,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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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翁耀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字第6197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翁耀財(下稱聲明 異議人)收到本件109年度執字6197號執行傳票後,於民國1 09年6月2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報到,欲繳納易科 罰金時,卻由非執行檢察官本人之窗口承辦人員告知因其有 109年執字第6196號與本案無涉之另案詐欺案件犯罪所得需 先繳納,始能辦理本件易科罰金,此有違程序正義。聲明異 議人為初犯,且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亦準時報到服刑 ,虛心接受執行指揮命令,無非命其入獄服刑顯難收矯正之 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檢察官未予聲明異議人陳述意 見機會,即否准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其執行命令之指揮顯 有瑕疵,難認適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 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 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執行 指揮之裁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 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如執行檢察官已具體說明理由,且未有 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不得遽謂執行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月31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判處罪刑及沒收, 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執字第6196號(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詐欺)、109年度執字第6197號(執行 有期徒刑2年、違反政府採購法)執行傳票命令通知聲明 異議人於109年6月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就執行詐欺 罪部分,另攜現金新臺幣(下同)2,173,286元繳納犯罪 所得,而聲明異議人當日到案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科書記官就109年度執字第6196號、第6197號案 件製作執行筆錄時陳述:(你因詐欺罪,經最高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8月、2年確定?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是 ,無;(今天傳喚到案開始執行有何意見?)我無力繳納 罰金,要入監執行;(犯罪所得2,173,286元是否繳納? 還有何意見?)我沒錢繳犯罪所得,無等語,且上開   執行筆錄經聲明異議人簽名確認後,檢具卷證資料,送檢 察官審核後認書記官製作本件執行筆錄,經核並無不合, 復以109年度執字第6196號(刑期起算日期:109年6月2日 ;執行期滿日:110年12月8日)、109年度執字第6197號 (刑期起算日期:110年12月9日;執行期滿日:112年12 月8日)執行指揮書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等情,業經本 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上開各執行指揮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進行 單、執行傳票命令、執行筆錄、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考 。
(二)聲明異議意旨固指稱:本件經窗口承辦人員告知因其有10 9年執字第6196號與本案無涉之另案詐欺案件犯罪所得需 先繳納,始能辦理本件易科罰金,此有違程序正義,且檢 察官未予聲明異議人陳述意見機會,即否准聲明異議人易 科罰金,其執行命令之指揮顯有瑕疵等節。惟據前述,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196號、第6197號案件 ,均係就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 指揮,且檢察官以執行傳票命令通知聲明異議人於109年6 月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就執行詐欺罪部分,另攜現 金2,173,286元繳納犯罪所得,而於聲明異議人到案執行 時,已給與聲明異議人陳述意見機會,聲明異議人則表示 無力繳納罰金,要入監執行等語,可見聲明異議人並未為 易科罰金之聲請,是執行檢察官據以核發上開執行指揮書 ,其裁量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亦無專斷濫權或其他違法或 顯然不當之情形。況本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之109年度 執字第6197號執行指揮書,尚未起算刑期開始執行,聲明 異議人若為易科罰金之聲請,亦非法所不許。稽此,前揭



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各節,自非有憑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依據法律規定指揮聲明異議人之應執 行刑,自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 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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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