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88號
MLDV,109,補,1188,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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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釋三寶(原名葉福霖)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寶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葉金寶葉明英葉富美葉美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是否已經變賣,如是請陳報變賣之價金;如尚未變
  賣,請陳報如變賣可得價金數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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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