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5號
HLDV,109,補,245,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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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被   告 林金虎 
      江躍晨 
      黃綉倩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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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