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42號
TPDV,109,司促,15042,202008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啓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光同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秀
李中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捌仟零玖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合光同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