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28號
TPDV,109,勞補,328,2020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陳楚熙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倫律師
被 告 張俊龍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無庸行
調解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