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807號
TCDV,109,司促,24807,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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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7號
債 權 人 陳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宗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匯款382,000元至彭麗菊之聯邦銀行集賢分行帳戶之
   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何宗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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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