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4號
TYDV,109,補,69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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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陳寶鏡 
   鍾喜華 
   傅萬福 
   唐文凱 
   鍾志成 
   李延信 
   劉錦花 
   張晃啟 
   陳美華 
   吳澤民 
   楊振炳 
   陳美惠 
   朱恬慧 
   劉秀清 
   鄭毛治 
   陳美華 
   江璵璠 
   陳韻宜 
   吳韶強 
   鄭玲玲 
   陳俊宇 
   呂翊筠 
   陳秀美 
   歐字林 
   方萃金 
   許淑美 
   劉景雲 
   馮子明 
   陳曉新 
   鄧宇婷 
   陳秀雲 
   楊佳瑜 
   萬玉婷 
   徐菊芳 
   張智忠 
   夏興華 
   羅伊淳 
   陳盈荻 
   羅春美 
   鍾惠琪 
   張基烜 
   吳韶強 
   陳秋鍛 
   賴麗秋 
   謝碧玉 
   朱淑雯 
   許美惠 
   許淑貞 
   陳孟嫺 
   鍾曉雲 
   王森永 
   蘇芳仕 
   呂翊筠 
   許淑美 
   鄭凱馨 
   吳韶強 
   楊振炳 
   陳曉新 
   許惠恩 
   陳韻宜 
   朱恬慧 
   藍國榮 
   陳美華 
   劉沛晴 
   李美容 
   鄭德慧 
   錢鈴霏 
   林素月 
   歐字林 
   賴夙湲 
   許淑美 
   黃敬宇 
   劉錦花 
   劉景雲 
   黃秉祥 
   張瀞文 
   劉錦花 
   呂翊筠 
   鄧玉琴 
   楊鎧聰 
   劉景雲 
   吳智傑 
   劉久楠 
   吳文蓉 
   歐字林 
   梅桂英 
   江銀銀 
   陳泓霖 
   鍾春琴 
   呂金玲 
   康明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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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