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陳寶鏡 鍾喜華 傅萬福 唐文凱 鍾志成 李延信 劉錦花 張晃啟 陳美華 吳澤民 楊振炳 陳美惠 朱恬慧 劉秀清 鄭毛治 陳美華 江璵璠 陳韻宜 吳韶強 鄭玲玲 陳俊宇 呂翊筠 陳秀美 歐字林 方萃金 許淑美 劉景雲 馮子明 陳曉新 鄧宇婷 陳秀雲 楊佳瑜 萬玉婷 徐菊芳 張智忠 夏興華 羅伊淳 陳盈荻 羅春美 鍾惠琪 張基烜 吳韶強 陳秋鍛 賴麗秋 謝碧玉 朱淑雯 許美惠 許淑貞 陳孟嫺 鍾曉雲 王森永 蘇芳仕 呂翊筠 許淑美 鄭凱馨 吳韶強 楊振炳 陳曉新 許惠恩 陳韻宜 朱恬慧 藍國榮 陳美華 劉沛晴 李美容 鄭德慧 錢鈴霏 林素月 歐字林 賴夙湲 許淑美 黃敬宇 劉錦花 劉景雲 黃秉祥 張瀞文 劉錦花 呂翊筠 鄧玉琴 楊鎧聰 劉景雲 吳智傑 劉久楠 吳文蓉 歐字林 梅桂英 江銀銀 陳泓霖 鍾春琴 呂金玲 康明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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