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胡瑄屏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偉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姿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65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