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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14號
TYDV,109,聲再,14,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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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再審相對人 木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雲堂 
      羅鄧素琴
      羅葉緞妹
      羅隆豐(原名:羅雲桂)

      羅武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木聯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9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
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 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 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 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聲請再審,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3 日送達再審 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4頁送達證書),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 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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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聯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