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679號
SCDM,109,竹簡,67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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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侑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354條規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生效,然本次修法僅係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 予以明定,與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不生任何影響,對被告 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 法第305、354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林侑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構成要件不 同,犯罪時間、地點並非密接,應予分論併罰。(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 糾紛,即率爾傳送訊息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楊旻達心 生畏懼,又持球棒敲擊而毀損告訴人管有車輛之全車擋風 玻璃、全景天窗、左右大燈、尾燈、左右後照鏡等部件, 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權利觀念,自我控制能力欠佳,且無 濟於紛爭之解決,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行為所生危害、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警詢 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鋁製球棒1枝,固屬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



因未據扣案,業經被告棄置於路上(見偵查卷第7頁背面)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無滅失,且非屬違禁 物,客觀價值輕微,其追徵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34號
被 告 林侑德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0鄰○○○00
巷00號
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侑德楊旻達係朋友關係,2人因故產生嫌隙,林侑德竟 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2時53分許,在不詳 處所,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傳送內容為「你他 媽的一點倫理道德都沒有、給我躲好一點」之訊息予楊旻達 ,致使楊旻達收到訊息後心生畏懼。林侑德另基於毀損之犯 意,於108年10月25日18時,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處,持鋁製球棒破壞楊旻達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致該自小客車擋風玻璃、大燈、尾燈及左右後照鏡 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楊旻達
二、案經楊旻達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侑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楊旻達於警詢指述明確,另有臉書對話紀 錄及現場暨車損照片5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 罪嫌。被告所涉上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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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