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楊樹木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許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