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8號
PCDV,109,補,1378,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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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楊樹木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許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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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