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再易字,109年度,2號
PCDV,109,建再易,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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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
再 審原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再 審被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亦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2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 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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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