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0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陳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叁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捌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肆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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