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06號
CHDV,108,訴,906,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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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許慶章 


被   告 許進鋕 
      許振料 

      王朝健 
      許祥賢 

      許發明 


      許富田 
      許玉麟 
      康阿陸 

      古佩穎 

      許進  
      許根旺 
      許由吉 
      許益逢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萬福 
被   告 許翠蘋 

      路許彩蓮

      許彩霞 

      許張金菊
      許秋弘 

      許秋輝 

      許嫦娥 

      邱許嫦櫻

      許富傑 

      張鳳琴 
      許清雅 

      許詩涵 

      許香梅 

      許宏明 
      王銘宏 
輔 助 人 王明吉 
被   告 陳詩薇 


      魏信郎 
      魏進明 
      陳德男 
      陳敏典 
      陳敏聰 

      劉廣平(兼劉堅業之承受訴訟人)

      劉廣婉(兼劉堅業之承受訴訟人)


      魏智慧 

      江許芽 
      陳許含笑
      顏許碧玉
      許玉珍 

      林美蘭即陳敏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廣平劉廣婉為被告劉堅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同法第175 條第1、2項所明定。又當事人於裁判前死亡者,此項裁判並 非當然不生效力,此時法院須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 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 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事項參照)。而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 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或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劉堅業已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裁判前之民國109年7月2日死亡,揆諸前開 說明,本院於109年7月29日所為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此 時須由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俾將判決正本送達承 受訴訟人。茲據他造當事人即原告於109年7月29日具狀聲明 ,由被告劉堅業之繼承人劉廣平劉廣婉承受訴訟,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憑,而劉廣平劉廣婉本為本件之 被告,故當事人欄位內修正為「兼劉堅業之承受訴訟人」。 故本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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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