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73號
PTDV,109,司促,1127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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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7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陳衣琳即陳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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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