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7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陳衣琳即陳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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