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10號
PTDV,105,重訴,11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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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陳居發 



      簡國榮 

      簡農政 
      郭菊春 
      李國明 
      李同明 
      李耀明 
      李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李聰賢 
      李居上 
      李士杰 
      李士宏 
      李士元 
      李昌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方昌源 
      李明傑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天賜 
被   告 李慶賀 
訴訟代理人 李黃英珠
被   告 李福旋 
訴訟代理人 李家竹 
被   告 李福隆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菊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李福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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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