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64號
PTDM,109,訴,36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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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原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原正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原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5 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因逃避 刑事追訴,而有多次通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被告就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等罪嫌,雖坦承犯行,然考量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次數達10次,可預見將來勢必遭判處重刑,而有畏 罪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是被告逃亡之危險仍存在,有事實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至被告雖表示可提出新臺幣(下同) 6 萬元保證金作為擔保,然審酌被告有上開通緝之紀錄,且 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罪數非少,該金額顯不足以擔保其逃亡之 危險,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 應自109 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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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