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被 告 陳三寶即陳素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8 月17日下午5 時2 分於本院民事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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