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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489號
TPHV,107,重上,489,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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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黃隆恩
法定代理人 鍾延永
黃正美
上 訴 人 馮增能

鄧珍妹
鍾元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上 訴 人 李錦德

視同上訴人 李鳳成
蕭李靜枝
李秀謙
林李益妹
賴己妹
李友福
李友安
李淑如

賴淑仙
李友宏(即李秀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友憲(即李秀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友輝(即李秀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紫瑄(即李秀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惠(1)(即李秀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友仁

李美娟



李雅娟

李凱運

黃李蘭芳
李梅妹
李江新妹
李友慶
李友增
李友強
李友旺
徐李秋蓮

李麗珍

李麗玲
李秀鵬
李秀文
李秀霖
葉步水

葉雲季
葉日茗
葉日勛
葉日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美

視同上訴人 葉品君(即葉雲譽之承受訴訟人)

葉品伶(即葉雲譽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翠琴(即葉雲譽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葉雲瑾

高李春英
葉李碧英
李秀春(1)
李秀豪

李勇勳(即李秀卿(1)之繼承人)

李佳璇(即李秀卿(1)之繼承人)


李聰

李友光
李友軒

李瑩潔
李秀能
李秀樞

李秀堂
江李正妹
李燕妹
李瑞榮
李秀芳

李秀璋

李秀政

李素娥


李月華
李慧珍

黃陳素勵

黃柏惠

黃曜堂


黃曜義
游黃圓
黃玉蕉
黃美珠
陳嘉和

陳建文

陳雅玲
陳靖宜
陳冠如
黃雅惠


黃睿盛
林永松
林永源
林永添
林秀玉
宋倬仁
宋舜仁
宋碧榮
宋碧珠
李秀治(即李錦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娟(即李錦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芥(即李錦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惠(2)(即李錦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菊華(即李錦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南

陳李梅英
王月娥
李秀陽
李秀輝
李秀鈴
李秀桂(1)


劉秀春
劉邦國
李邦桂
劉邦州
李邦鎮
劉育妃
林元淦

林淑婷

李楊桂賢(即李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燦(即李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濱(即李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師(即李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志(即李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彩雲
視同上訴人 李文星(即李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陞


李文龍

李文王
李津津
李岡玶

李秀隆
李吳淑惠
李文中
李涓涓
李佳佳


李秀正
李秀竹
李秀圍
李錦寬


李秀彥

張秀芳(即李秀桂(2)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綱(即李秀桂(2)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誠(即李秀桂(2)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真

李美蓉

彭安雄
彭清久
彭秀郎

彭喜緣

彭麗

彭麗
彭麗
彭麗

徐國樑

徐國楨
彭徐情端


徐異珠

徐意庭
黃葉


蔡林榔
蔡林青

蔡林益
蔡林忠
蔡嘉玲
蔡秀琴

簡進金
劉乾生(兼劉宣原之承受訴訟人)

劉乾民
劉淑萍(兼劉宣原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秋

江李菜
蔡林杞
李秀麟

李秀鑑

李佳曄

李秀琴

朱崇瑜(即李秀清之承受訴訟人)



朱崇琦(即李秀清之承受訴訟人)


朱崇康(即李秀清之承受訴訟人)


王伯聲
王端陽
王盈蘋
游李秀滿

李秀卿(2)
李秀芬
李秀景
李秀春(2)
李玟賢
李玟遠
李玟潔
李洪金蓮
李秀義
李秀龍(2) (即李錦上之承受訴訟人、郭李秀珠、葉李秀雲、曾玉珠、卓至光、卓至能、卓至中、卓至禾、卓至元、卓漢順卓漢亮、卓雪琪、黃榮輝、黃金燦、黃宗欽、黃得修、陳黃月娥、羅黃寶珠、趙黃素卿、施黃琇云、李三洋、李三銘、李三峯李建群、李瑞香、蕭嘉豪、蕭寶安、蕭寶錦、蕭寶全、蕭寶忠、蕭寶泉蕭寶榮、蕭渼娟、王李蘭英、邱信華、邱茹玲、邱鈺瑛之承當訴訟人)

卓彥華(即卓漢湑之承受訴訟人)

卓彥蘋(即卓漢湑之承受訴訟人)

卓彥玲(即卓漢湑之承受訴訟人)

卓彥婷(即卓漢湑之承受訴訟人)

卓雪青


葉俊程(即葉卓明燕之承受訴訟人)

葉俊宏(即葉卓明燕之承受訴訟人)

葉文超(即葉卓明燕之承受訴訟人)

葉純純(即葉卓明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俊棠
王妍錚
王秀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麗宜之遺產管理
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視同上訴人 黎萬鎮
黎萬焜
李靜枝
李秀龍(1)
茂呂美枝

李錦開

李錦富
李錦日
李錦順

江李福英
張昭明
張玫瑰
張美潔
張昭菀

邹李雪妹
李品叡(原名李昂)

張秀春
張玉霞
張玉華
張玉燕

李翠琴
黃薇璇
陳明雪
蔡林展

蔡林伯頵(原名蔡林強)

蔡鏸儂
綦尤娘
綦由鳳
黃謝細妹(即黃慶榮之繼承人)

黃進賢(即黃慶榮之繼承人)

黃進宏(即黃慶榮之繼承人)

黃麗珍(即黃慶榮之繼承人)

黃麗琴(即黃慶榮之繼承人)

李秀熹
李秀錡
李梨微
李婉鈴
李王蘭英
林素靖(即林李合妹之繼承人)


林素櫻(即林李合妹之繼承人)

林幸加(即林李合妹之繼承人)

林幸春(即林李合妹之繼承人)

林芝妤(即林李合妹之繼承人)

林永權(即林李合妹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黃俊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蔡林瑯部分送達不
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〇九年八月四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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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