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9年度,1號
ULDA,109,稅簡,1,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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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聖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以及同法第57
  條、第58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
  款事項:…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故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應附具供證明之證據即「原處分」。惟查,本件原告所
  提出之書狀未檢附供證明之「原處分」,是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原處分」即雲林縣稅務局109 年3
  月24日雲稅土字第1090071506號函。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
  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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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