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22號
MLDM,109,聲,822,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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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 人 歐乙橓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 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 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如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78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 ,依照上開說明,其僅得依法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而無權直接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顯 然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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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