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501號
MLDM,109,易,501,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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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佩茹



      謝素琴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謝其定


      謝鎮安


      陳信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4
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謝其定告訴被告鍾佩茹謝素琴陳信裕犯侵 入住宅案件;告訴人謝其定告訴被告陳信裕犯傷害案件;告 訴人陳信裕告訴被告謝其定謝鎮安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 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謝其定陳信裕於本院審理中分別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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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