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被 告 蔡運煌
顏新章
林金虎
江躍辰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