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2號
CTDV,108,司執消債清,22,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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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債 陳靜旻即陳秀慧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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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邱麗妃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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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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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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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壽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郵政)之郵政壽險保單,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 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中華郵政函、聲請人陳 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 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8司執消債清 司顯字第2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本件清算財團僅有保單,由本院通知中華郵政終止契 約,解送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05,549元,經本院作成分配 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 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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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