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50號
TYDV,109,聲,150,202007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吳學生 
      吳學富 
      吳運德 
      吳德樑 
      吳春田 
      吳青德 
      吳進德 
      吳應德 
      吳億德 
      吳聖德 
      吳銘德 
      吳恩德 
      吳清波 
      吳道德 
      吳清秀 
      吳亨德 
      吳盈德 
      吳興德 
      吳成德 
      吳澄德 
      吳春德 
      吳俸德 
      吳櫻德 
      吳學彬 
      吳學誌 
      吳學宗 
      吳學誠 
      吳杰宇 
      吳士國 
      吳文凱 

      吳學青 
      吳學勳 
      吳若凡 

      吳秋蘭 
      吳博章 
      吳昶憲 
      吳昶宏 
      吳萬德 
      吳仙德 
      吳金雄 
      吳桶德 
      吳昌德 
      吳順德 
      吳清福 
      吳學油 

      吳學奎 
      吳學銘 
      吳學源 
      吳昇孟 
      吳學平 
      吳煥男 

      吳政雄 
      吳冠雄 
      吳學鋼 

      吳學烘 
      吳學興 
      吳青燕 
      吳青諭 
      吳青翰 
      吳士彰 
      吳明宗 
      吳東曉 
      吳學銑 
      吳士寧 
      吳學煥 
      吳學俊 
      吳書涵 
      吳學聰 
      吳學翰 
      吳學勇 

      吳新發 
      吳學林 
      吳學鳳 
      吳學炩 
      吳學旺 
      吳秀德 
      吳頌德 

      吳淮德 
      吳學龍 
      吳學超 

      吳學潭 

      吳學儀 
      吳士豪 
      吳學鑫 
      吳學鑑 
      吳學陞 
      吳學銓 
      吳進德 
      吳成德 

      吳明德 
      吳宏德 
      吳綺霞 
      吳德勳 
      吳超德 

      吳恩德 
      吳省三 
      吳增德 
      吳懿德 
      吳清享(歿)

      吳運德 

      吳學星 

      吳霽哲 

      吳學駿 


      吳學周 
      吳貴在 
      吳玉寬 

      吳玉碩 

      吳貴封 
      吳貴清 

      吳玉禎 
      吳玉棠 
      吳玉隆 
      吳玉興 
      吳貴萬 
      吳玉國 
      吳玉崧 
      吳貴慶 
      吳貴貲 

      吳貴斌 
      吳貴衛 

      吳貴樹 

      吳貴藤 
      吳貴意 
      吳玉柱 
      吳子權 
      吳貴桐 
      吳貴圳 
      吳貴華 
      吳貴林 
      吳貴臺 

      吳貴祥 
      吳貴松 
      吳貴煌 
      吳貴漢 
      吳富省 
      吳貴鴻 
      吳貴頎 
      吳貴諄 
      吳貴棨 
      吳貴胤 
      吳貴熸 
      吳懿文 
      吳富章 
      吳清淵 
      吳貴銘 
      吳富炤 
      吳富地 
      吳富忠 
      吳貴宜 
      吳貴讓 
      吳富樹 
      吳鉛德(吳清享之繼承人)

      吳政崇(吳清享之繼承人)

      吳盈德(吳清享之繼承人)

      吳學順(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炤( 吳任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念恒(吳學仁之承受訴訟人)

      吳建德( 吳清友之承受訴訟人)

      吳炤德(吳清友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貴(吳雄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炫(吳雄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梁嘉(吳萬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思樊(吳學霖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維(吳來旺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紋(吳深德(1)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亮(1)(吳深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能(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仕明(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松芳(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鋐(吳學棟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銓(吳學棟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琳(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譽(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炎(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而(吳隆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亮(2)(吳隆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奇(吳深德(2)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院(吳豐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朋( 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宗( 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漢輝( 吳志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雄( 吳志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深(吳權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俊賢(吳權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炷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

      吳奕德( 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

      吳炫德( 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存( 吳貴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諭(吳貴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樹昇(吳玉鑫之承受訴訟人)


      吳樹璋(吳玉鑫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善(吳貴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貴灶(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貴永( 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貴霖( 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釗( 吳昭德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
相 對 人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

特別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參 加 人 吳富彤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吳富凱律師
      蔡佩真 
      林含潔 
參 加 人 吳貴雄 

      吳貴生 
      吳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克明律師(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 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 52條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 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又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 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 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 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 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70 號裁定 意旨、88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確認派下 權存在事件(下稱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 業之原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吳富陞,於起訴後經判決確認其 對被告管理權不存在後,本院雖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選任 廖克明律師於本件訴訟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被告又於同 年再次選任吳富陞為管理人,並在同年7 月7 日於本件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廖克明律師之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嗣因吳富 陞於107 年度8 月10日死亡,本院遂於107 年12月25日以10 7 年聲字第269 號裁定選任吳富業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詎 本院竟於108 年1 月19日撤銷上開選任吳富業為特別代理人



之裁定,致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於本件訴訟無法定代理人 可合法行使代理權,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 原為吳富陞,然其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379 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判決,確認吳富陞對 被告管理權不存在確定後,本院於106 年6 月7 日選任廖克 明律師為被告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有上開判決及裁定 在卷可稽(本件訴訟卷四第104 至113 背面、第140 至141 頁;卷五第141 至145 頁)。嗣被告重新選任吳富陞為法定 代理人,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6 年6 月30日函准予備查後 ,吳富陞於106 年7 月7 日就本件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有民 事承受訴訟聲明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6 年6 月30日函( 本件訴訟卷五第209 至201 頁)在卷為憑,被告既已依法產 生吳富陞為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並已向本院聲明承受 訴訟,則上開本院所選任特別代理人廖克明律師之代理權即 因而消滅。惟嗣後吳富陞於107 年8 月10日死亡,致被告於 本件訴訟再度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情狀,本院遂以107 年12 月25日107 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選任吳富業為特別代理人 ,然此裁定復由本院於108 年1 月19日以裁定撤銷之,業經 本院核閱上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則廖克明律師因吳富陞承 受訴訟後,其特別代理人之資格即為消滅,縱吳富陞於承受 訴訟後死亡,亦無從恢復其代理權。本院雖在吳富陞死亡後 ,另以上開裁定選任吳富業為特別代理人,惟旋即又撤銷該 裁定,從而吳富業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亦因而消滅,堪認被 告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之情事,從而原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 本件訴訟程序延滯,並利程序之進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審酌律師廖克明執業迄今已20餘年,曾任中華民國地籍 清理協會理事,熟稔地籍處理與祭祀公業等事務(本件訴訟 卷五第31至36頁),並曾於本件訴訟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且在吳富陞死亡後,其特別代理權雖已消滅,惟仍實際到 庭擔任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對於本件訴訟 實體爭議已相當熟悉,又與兩造並無利害衝突,由其擔任被 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廖克明律師 為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於本件訴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