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529號
TYDV,109,司促,19529,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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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29號
債 權 人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高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麥高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行使歸入權之匯款單、公司入帳傳票及存摺影本
    等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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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