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鋒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承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
佰陸拾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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