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李文卿
代 理 人 林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