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13號
SCDV,109,補,613,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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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李文卿 
代 理 人 林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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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