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62號
PCDV,109,補,1262,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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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2號
再 審 原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再 審 被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
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建再易字第1 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
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
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
字第303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1,100 元(貳拾陸萬壹仟壹佰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
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 元(肆仟參
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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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