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林秀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輝陽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輝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里○○路○○巷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9年4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輝陽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