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秀美即陳俐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秀美於民國94年03月18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4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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